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表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448号 1996-07-2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材料,其所在地的省局报送材料时,不再含上述地区。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三、该办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23日 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增值税方面的有关数据的情况,考核各地增值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将日常调查工作分为以下5类,分别计分。 (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填报《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 分数:100分 要求:按照调查通知中的要求将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上述各类工作评比计分时,以各类统计表(附后)及临时性调查通知上法规的内容和上报时间为依据,每漏报(或错报)1栏(或一个数据)扣5分;每迟报1天扣5分,超过11天的将该项目分数扣完。各地报送时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使用电传方式报送的,以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三、总局将对各地的得分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做为考核增值税工作的依据,并对前5名的单位给予表彰。 税 屋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4、《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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