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5-02
摘要: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和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权属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5-02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 国税地字第140号),现就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属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范围内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和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证权属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105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2日

  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3年5月2日印发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品的包装标志。在附录部分列出了997种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明细表。表中给出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别名、英文名、分子式、主要危险性类别、次要危险性类别、危险特性及危险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包装标志,也适用于其他化学品的分类和包装标志。

  2.2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3. 分类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

  3.1 第1类 爆炸品

  本类化学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3.2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a.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b.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3.3 第3类 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4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 对热、撞击、摩擦敏感, 易被外部火源点燃, 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 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 放出热量, 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 发生剧烈化学反应, 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3.5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 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 其本身不一定可燃, 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 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3.6 第6类 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 累积达一定的量, 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 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 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 液体LD50≤2000mg/kg; 经皮肤接触24h, 半数致死量LD50 ≤1000mg/kg; 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3.7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

  3.8 第8类 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 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

  对于未列入分类明细表中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参照已列出的化学性质相似,危险性相似的物品进行分类。

  4.标志

  4.1 标志的种类

  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它们的标志设主标志16种和副标志11种,见附录B(补充件)。

  4.2 标志的图形

  主标志由表示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品类别号四个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副标志图形中没有危险品类别号。

  4.3 标志的尺寸、颜色及印刷

  按GB 190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标志的使用

  4.4.1 标志的使用原则

  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险性类别。

  4.4.2 标志的使用方法

  按GB 190的有关规定执行。

  5.危险特性

  根据每种常用危险化学品易发生的危险,综合归纳为以下多种基本危险特性。对每种危险化学品应选用适当的基本危险特性来表示它们易发生的危险。

  5.1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2 与氧化剂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3 与铜、汞、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4 与还原剂及硫、磷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5 与乙炔、氢、甲烷等易燃气体能形成有爆炸性的混合物。

  5.6 本品蒸气与空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5.7 遇强氧化剂会引起燃烧爆炸。

  5.8 与氧化剂发生反应,有燃烧危险。

  5.9 与氧化剂会发生强烈反应,遇明火、高热会引起燃烧爆炸。

  5.10 与氧化剂会发生反应,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

  5.11 遇明火极易燃烧爆炸。

  5.12 遇明火、高热易引起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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