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9-02
摘要: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以下简称市局35号公告)附件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09-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各区(地区)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总局35号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相关资料的报送及审核要求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2〕1167号,以下简称1167号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对一次性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平均分期转出。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控。

  四、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总局3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五、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按照《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六、对1167号通知附件2和附件4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一)对附件2《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冰淇淋”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1);

  (二)对附件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沙棘籽油”“沙棘果油”“南瓜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2)。

  七、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批发、零售农产品等四个行业试行农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35号)(以下简称市局35号公告)附件的有关项目进行如下增补:

  (一)增补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3);

  (二)对附件5《全市统一的屠宰、肉类加工类产品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表》增补产品类型为“西装兔”、“鸽子(去毛、去内脏)”“猪血”“猪毛”“腌腊羊肉”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见附件4)。

  八、将1167号通知第三条中“各区县国税局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国税局”修改为“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国税局”。

  将市局35号公告第二条中“试点纳税人应在试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增值税申报之后的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除标准备案手续”修改为“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及各区、县(地区)财政局要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以及新旧政策的衔接,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北京国税局和北京财政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十、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增补的其他乳制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表.xls

  增补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表.xls

  增补的屠宰、肉类加工类产品和相关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表.xls

  增补的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全市统一扣除标准表.xls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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