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5〕55号 2015-09-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电子财税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总局关于“三证合一”视频培训会议要求,确保2015年10月1日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我局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文件部署要求,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严格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9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登记制度便利化,建设税收征管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及总局视频培训会议要求,结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文件部署,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种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积极谋划,主动作为,不断探索登记制度便利化,切实方便市场主体,加强税源管控,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务行政管理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
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窗口)统一收件,与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部门协同,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从而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通过“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暨市场主体协同管理)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数据交换和全部审批流程,实行档案互认、信息共享。
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的,可到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及复印。
办理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登记信息通过系统实时传输给质监、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
(一)改革时点及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统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二)信息采集与共享
市场监管、质监、税务等部门以企业统一代码为标识,依托“宁波市五证合一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统称“交换平台”)实时数据交互通道,共享和应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注销清税信息。
“交换平台”由两个系统构成:
一是工商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由工商和地税通过接口实时联接,主要用于地税接收工商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是宁波市五证合一云计算中心,由宁波市云办提供数据交换接口,目前仅提供企业信息共享。地税变更及清税证明信息会共享至云计算中心,由云计算中心负责传递给市场监管局。
(三)跨部门流程衔接
1.新设登记
(1)市场监管发放执照
企业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办理新设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委托市场监管部门发放《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附件一),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交换平台实时向税务机关推送企业新设登记信息。
(2)清分户管
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新设登记信息的当日内,核心征管系统依据乡镇街道等指标分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下属基层单位、直属分局,纳税人状态为“待开业”,并将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回传交换平台。
(3)涉税信息补充采集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如下涉税基础信息:
①乡镇街道;
②行业明细;
③其它。
补充信息采集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一并完成户管注册手续,包括:
①处理异地非正常户事宜;
②税种、票种登记等。
信息补录后,企业转为“开业”状态。
2.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