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改增现行相关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四个问题 ——营改增会计处理探讨之一 <连 财>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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