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能否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不冲突,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是对文到前已批准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特定的“补救”措施,既包括在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也包括经过辅导期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小型商贸企业。即:执行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的前提是:国税明电37号《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没说“今后”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怅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也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税明电3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是指该《通知》第四条对辅导期已满在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时,经审查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的规定,具体内容是: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综合上述,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与国税明电37号《通知》第五条规定寓意不同,今后在执行财税165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时不必存在对于满足各项条件并经过严格的辅导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在接下来的几年业务发展中,业务缩水,不能达到一般纳税人的各项标准时是否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顾虑,一句话: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财税165号《通知》精神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否则,就要有一部分“特殊”的一般纳税人故意不按规定设置帐簿,不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故意让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但是,属于采取弄虚作假、欺骗等手段、或税务干部徇私舞弊帮助纳税人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则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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