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破产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破产财产明细信息,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二)未确认债权的明细,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和期末余额。 (三)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四)财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财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五)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六)共益费用的明细信息,包括费用性质、金额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日之后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税屋附件: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破产企业破产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1: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后,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增设以下会计科目。破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增设的会计科目分为债务类、累计清算净损益类和清算损益类。 (一)债务类科目设置。 应付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应付共益债务: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二)累计清算净损益类科目设置。 累计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编制破产财务报表日结转的当期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破产企业财产与债务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财产处置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财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债务清偿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计量基础调整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调整财产账面价值,以及按照清偿价值调整债务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财产处置、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破产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共益债务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根据破产法,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其他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当期清算净损益: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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