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是一种常见的销售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均对这两种代销方式作出了适当调整,其中变动较大的是视同买断代销的核算。
一、视同买断代销的会计处理 原《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解释:“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对受托方的有关会计处理虽然未作说明,但根据其关联性应该按购入商品处理。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双方协议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乙公司后卖出800件,每件实际销售价格为120元(不含税)。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800件的货款及税金。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一,甲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l、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000×80)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800×100=80000(元) 增值税=80000×17%=13600(元) 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80=64000(元)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3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64000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36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确认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结转销售成本=1000×80=80000(元)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0 (2)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收账款 93600 第二,乙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100) 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确认收入=800×120=96000(元) 增值税=96000×17%=16320(元) 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100=80000(元) 借:银行存款 11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3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80000 (3)向甲公司提供代销清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应付账款 93600 (4)向甲公司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9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1000×100)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17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1123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3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3)向甲公司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9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新准则的处理使收入的确认更符合收入的认定条件,满足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及时性、配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需要。 二、收取手续费代销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销售时不应确认收入。新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中,与原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略有不同。 [例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代销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双方协商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乙公司后按照协议价卖出800件,卖出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收到甲公司开具的相同金额的专用发票。乙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支付给甲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 第一,甲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80)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时 确认收入=800×100=80000(元) 增值税=80000×17%=13600(元) 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80=64000(元) 乙公司代销手续费=80000×10%=8000(元)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营业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相同,只需将其中“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即可。 第二,乙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100) 1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应付账款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3)向甲公司提供代销清单、计算代销手续费并支付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 银行存款 85600 借:代销商品款 8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80000 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100) 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3)向甲公司提供代销清单、计算代销手续费并支付代销款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856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 新准则对于受托方的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代销商品款”改为“受托代销商品款”,含义更为确切;二是受托方实现对外销售时,直接转销“受托代销商品”,而不是先确认为负债(如“应付账款”),然后再将“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对冲,会计处理更为简洁且便于理解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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