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一定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吗?

来源:大成方略 作者:大成方略 人气: 时间:2016-08-29
摘要: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地方税务局发票以及财政部监制收据的通行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听说一定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是这样吗? 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黄霞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地方税务局发票以及财政部监制收据的通行费,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听说一定要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是这样吗?

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黄霞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由此可见,在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取得的财政部监制收据的通行费,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地方税务局发票的通行费,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没有规定必须是增值税发票,更没有规定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发票就可以。但8月1日以后地方税务局发票的通行费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要区分是不是高速公路的通行费,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按3%依照上述公式计算扣除,除高速公路以外的通行费按5%依上述公式计算扣除。

例:取得若干张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地方税务局发票共计9270元,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共计6300元,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收据(即财政部监制收据)的通行费共计2000元。

9270元的通行费

借:管理费用9000 927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70 9270÷(1+3%)×3%

 贷:库存现金等 9270

6300元的通行费

借:管理费用6000 6300÷(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6300÷(1+5%)×5%

 贷:库存现金等 6300

2000元的通行费,因取得的是财政票据,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全额作为成本费用处理。

借:制造费用或销售费用 2000

 贷:库存现金等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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