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票制”遇到“营改增”:医药行业如何防范发票合规风险?

来源:金杜说法 作者:段桃 武嘉 人气: 时间:2017-03-17
摘要:根据2017年全国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将以西藏、安徽等地为重点地区开展医药医疗行业专项整治,其中西藏由于税率优惠吸引了不少药品经销商,而安徽为全国最大的药品流通集散地。由于覆盖的医药企业多,一旦被查出税务不合规问题,涉及的上下游企业将可能面

刑事责任方面,虚开发票达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可能被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高50万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对医药行业的财税影响 

自2015年1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了整合升级完善。 

新系统升级功能之一在于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开票方无需通过抄报税上传开票信息,实现了开票信息即时进入税控系统,将实时监控医药企业的开票信息,为严格执行“两票制”提供技术支持。“两票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将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营改增”与“两票制”联合发力形成了打击虚开发票行为的高压态势,医药行业应对发票开具、使用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医药行业应注重防范发票合规风险 

“营改增”+“两票制”旨在促使医药行业合规化整合,医药行业应注重发票合规管理。按照《两票制实施意见》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将违反“两票制”的企业及时通报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将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在此背景下,医药行业应注重把控交易各环节的税务合规风险,尤其要规范营销费用凭证制作及账务处理,同时应加强对GSP(Good Supply Practice)药品管理系统的使用和比对,以进一步防范涉税风险。 

1. 着重防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涉税风险 

涉税活动一直贯穿医药交易始终,医药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均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涉税风险防控。 

事前,在交易伙伴选择和签订合同环节,除考虑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之外,应尽量选择规模大、经营规范、信誉高、经营时间久的合作方。应仔细核验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般纳税人资质、发票认购簿、收款银行账户等基础信息,摸清对方来路。合同中应写明票据种类、适用税率、开票时间、送票方式、违约责任、开具红字发票的协助义务等问题。

事中,交易过程中应注意比对货流、票流、资金流三方一致性。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必要时停止交易,主张违约责任,确保发票安全,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对取得的发票及时进行税务认证,做好开票、送货、汇款各环节的单据收集工作。

事后,交易结束后,完整保存交易合同、发票、单据,制作好收付款凭证,准确进行会计记账,以备在税务机关检查时留有充分证据,说清交易来龙去脉,即使不慎取得虚开发票也尽量避免被认定为“恶意”取得,争取有利税务处理。

2. 规范营销费用凭证制作及账务处理

营销费用的财税处理应本着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理性、配比性、权责发生原则。注意业务流程、票据、资金、会计核算的一致性。例如,外包会议应由会议承办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制作付款凭证时,应有会议通知(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讨论文件等。支付讲课费的付款凭证应含讲课人员名单、费用计算表、签名簿等单据。应加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筹划,尽量避免以“赞助费”名义做业务宣传。

3. 利用GSP药品管理系统防范涉税风险

GSP药品管理系统是针对药品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售后等环节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制度。GSP药品管理系统中对药品进货成本、药品种类、数量、销售金额、供货单位、销货单位、药品非正常损失等都有详细记载,容易在税务稽查中成为关注重点,《两票制实施意见》亦将GSP其作为监控发票流、货物流一致的手段,其中规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GSP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对此医药企业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应指定专人定期对GSP与财务数据、发票开具进行比对分析,确保一致。


 

[1] 根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2] 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既包括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也包括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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