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7]23号 2017-6-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四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6月13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地方税协监制。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其颁发牌匾的分支机构业绩标准;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业绩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 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 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 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 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 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 内部管理制度; (九)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地方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中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或委托地方税协对其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就发现的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三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地方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分别由中税协、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申请单独授牌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候选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认定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或首次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六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但分支机构有变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报送其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中税协向地方税协征求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复核意见后,提交会长专题会审议,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符合认定标准的向社会公告。地方税协公告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 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 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 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级、AA级、AAA级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2日起施行。 税屋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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