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27号 2018-06-19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经国务院核准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的进口货物适用《〈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协定税率。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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