⑼ 室外辅助设施 室外照明、室外背景音乐、室外零星设施、环卫设施等; ⑽ 其他 邮政配套设施、配套监理费、配套预算标底编制费等。 5、公共设施配套费 指房屋开发过程中,根据有关法规,产权及其收益权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不能有偿转让也不能转作自留固定资产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具体科目可设置: ⑴ 不可经营性公共设施 会所、居委会、派出所、消防、公厕、自行车棚、露天停车场或停车设备、钢炉房、水塔、室外游乐设施、车站等; ⑵ 可经营性公共设施 游泳池、幼托、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健身房、医院、邮电通讯、室外停车设备、室外停车交通设施等; ⑶ 特殊公共设施 回租回购的地下人防、补交地价的地下面积; ⑷ 其他 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其他公用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 核算内部核算单位为组织或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及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具体科目可设置: ⑴ 工程管理费 职工薪酬、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交通费、培训费、其他工程管理间接费等; ⑵ 资本化利息 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净损益、融资费用等; ⑶ 物业性费用 看护费、取暖费、维修费用、补贴性费用等; ⑷ 移交性费用 移交电设施、移交水设施、移交供暖设施、移交煤气设施、其他移交性费用。 以上明细科目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以及开发项目的特点,自行进行调整。 二、从开发成本到开发产品的结转 1、开发成本核算的内容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 开发产品的成本单位,根据各单位习惯的不同,也有很大的不同。比较普遍的是以单体建筑为成本核算单位,此外还有直接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成本单位,以及以小区、项目分期、建筑类别等作为成本单位的。由于核算的成本单位不同,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也有所不同。 房地产业开发成本同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开发成本”科目相当于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其“开发产品”科目相当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同样的,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重点也在于成本的归集与分配,此外,还要多一个成本结转的时间。 2、开发成本结转的时间 ⑴ 基本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但实务中,竣工验收时很难取得实际成本,因此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成本核算的程序,在结转销售成本之前,首先要结转开发成本。因此,确认收入是结转成本的最后期限。 ⑵ 预售时 商品房预售时,房屋并没有竣工,当然也无法进行交付使用。这时,无需确认收入和成本,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预缴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各种附加即可。 ⑶ 竣工时 房屋竣工时,通常既符合结转成本的条件。但由于实务中,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因此可能无法确认实际的成本。此外,当开发项目为多栋楼时,单栋楼的竣工时可能无法确认公共配套等间接费用的实际金额。因此: 3.1竣工时无预售收入时 在竣工验收时,分开发对象及单位的核算方式分小区/楼/部位/户分别将开发成本结转至开发产品中。 3.2 竣工时有预售收入时 同样结转开发成本至开发产品中,同时确认销售收入,以及结转相配比的销售成本、销售税金。 3.3竣工时配套未完成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配套费用等,如竣工时仍未发生或未发生完毕,应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同样,财政部1999 年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比重大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采用预提的办法从开发成本计提公共配套设施费。” 据此,在房屋竣工时仍有公共配套设施未完成的情况,可以采用暂估或预提的方式。 注意:这一条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但同所得税法规定不同。 ⑷ 竣工后实现收入时 竣工后发生收入时,月份终了按时将开发成本结转至销售成本中。 3、开发成本结转的原则 前面提到了成本核算对象,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适当予以确定。例如,通常是以单体建筑作为核算对象,但对于单体建筑面积过大,或者单体包括裙楼、写字间、公寓等特殊情况,也可以考虑按部位或功能确认成本核算对象;当然也可以按户予以确认。不过通常来说,过粗或者过细的确认成本核算对象,对企业来说都不是特别合适。 房地产的成本理论同工业成本有很大的相似性,也可以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对此,《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也明确了:“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前面说过,开发成本基本由六大项组成。对于以单体建筑为成本核算单位来说,建安成本应当属于直接成本,对于按建筑交纳的各种资源性费用等属于能够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余下的就应当属于无法分清成本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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