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按计税成本结算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首先在已完工成本对象和未完工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应由已完工成本对象负担的部分,在已销开发产品和未销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摊。 31号文好像忽略了一种情况,即由前期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成本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按照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在税务上是否允许扣除,并没有明确。 ⑶ 应付费用 开发企业发生的各项应付费用,可以凭合法凭证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或进行税前扣除,其预提费用除税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应付费用中取得发票的可以扣除,未取得发票的一律不得扣除。除特殊情况外(一直不清楚什么特殊情可可以允许),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4、实务中的问题 ⑴ 未取得合法凭证(发票) 由于开发单位通常会扣减施工方5%左右的质保金,还会有一定情况的拖延付款。在实务中,施工单位是根据实际收款金额开具发票的,因此会造成开发成本总价款同发票金额不相符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只能是争取在下年初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前取得施工方的发票,然后根据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记入到本年度的当期开发成本当中。 ⑵ 未能及时决算 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不得提前或滞后。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由于工程总价款金额的不同,工程决算期分别从20天至60天不等。但在实务中,由于决算业务本身复杂,以及开发单位决算后就明确了付款的义务等原因,决算期大大拖延的情况持有发生,甚至会出现竣工后数年时间仍没有决算完毕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会计上采用的是暂估成本,所得税上只能采用其他的方法,例如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发票先行结转,后期决算后再行调整;或根据法院诉讼、中介机构鉴证等方式取得第三方资料,作为成本的间接证据,并寄希望于能够取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