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366号 2001-05-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有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函[2000]105号)收悉。鉴于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办费支出数额较大,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无法满足其开支需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法规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经你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基层信用社按法规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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