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019-11-27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阳江市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阳江市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企业具体指阳江市税收管辖范围内的市级大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在本市范围的成员企业。 市级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含免抵退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阳江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大企业名单由阳江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阳江市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阳江市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已入选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将相关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税务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 第六条 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阳江市税务局对总部在本市的集团,要对集团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进行核实;对总部不在本市的集团,只对其在本市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千户集团和省级列名大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每年5月3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报送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税务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八条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阳江市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大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汇总上报阳江市税务局,阳江市税务局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九条 阳江市税务局在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市符合千户集团、省级列名大企业及市级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集团,提出入册企业集团调整建议,协助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千户集团、省级列名大企业及市级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总部在本市的企业集团报送成员企业信息; (三)审核并补充完善本市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评价总部在本市的企业集团报送的名册质量,向企业集团反馈评价结果; (五)总结名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在大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核实、推荐本县(市、区)符合千户集团、省级列名大企业及市级大企业入选标准的企业集团,提出入册企业集团调整建议,协助阳江市税务局确定千户集团、省级列名大企业及市级大企业名单; (二)组织总部在本县(市、区)的企业集团报送成员企业信息; (三)审核并补充完善本县(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评价总部在本县(市、区)的企业集团报送的名册质量,向企业集团反馈评价结果; (五)总结名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大企业数据联络员,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和大企业应建立名册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组建联合工作团队开展名册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对大企业名册信息开展合作,主动从各级财政、工商、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大企业名册补充信息,丰富完善大企业名册管理项目内容。 第十五条 阳江市税务局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开展大企业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的专项分析,改进大企业名册质量,加强大企业名册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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