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缴纳增值税注意五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理解该文件应注意以下五点: 一、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只是在税目上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而不是建筑服务,不用考虑出租方是否有建筑业资质,租赁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无需去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经营范围。 二、承租方不能把此类业务理解为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分包,建筑业企业作为承租方接受此类服务,所支付的租赁款,不属于税法所称的“支付的分包款”,在预缴增值税时或简易计税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得进行差额扣除。 三、因为动产租赁行业于2013年8月1日实行的营改增,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如果一般纳税人出租的建筑机械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而出租并配备设备操作人员的情况下,则出租方按照“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承租方。 四、现行政策对建筑企业收到预收账款不再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对建筑企业收到的预收款,不论同城还是异地施工,都要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而对纳税人提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并配备操作人员,虽然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这个业务本身的实质属于动产租赁业务,对于动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例如:某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2021年1月将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出租给A建筑公司,且出租方配备设备操作人员2名,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在建筑机械设备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如何交纳增值税?建筑施工设备经营性出租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属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既交纳增值税30万×9%=2.7万元,而不应以财务会计制度对该笔预收款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既在每月底确认收入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也不是按照预收款进行预缴增值税。否则会有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税收风险。 五、跨区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因为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但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建筑企业“出租脚手架”究竟如何缴纳增值税 建筑施工企业经常出租脚手架进行工程施工,出租方往往会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带操作人员,另一种是不带操作人员,那么出租方2021年度出租脚手架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假设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新签合同,2020年购进的脚手架。) 一、不带操作人员 出租方出租脚手架不带操作人员的,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3%。 二、带操作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那么出租方出租脚手架并配备操作人员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呢?能不能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9%税率呢? 不同税务机关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福建税务局与广东茂名税务局的观点就不同。 【福建税务】问:将建筑施工手脚架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施工手脚架不属于建筑施工设备,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东茂名税务局风险提示: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 风险描述: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企业在施工工程承租了施工设备如脚手架、钩机等,若出租方配备了操作人员,应取得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如对策把握不准,企业可能以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建筑企业在承租建筑施工设备时应注意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如果出租方负责安装操作应按购进建筑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按购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取得增值税发票。 解决此问题的适用税目,关键需要确定脚手架是否属于“建筑施工设备”?如果不属于则应按不带操作人员的情形适用“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3%;如果属于则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9%。适用税目不同,导致税率不同,发票开具要求也不同,发票不合规则直接导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查阅脚手架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版本中的“专用设备”类中的“其他工程机械-建筑装修机械”
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总结提醒 因此,脚手架属于增值税法规认可的“建筑施工设备”,一般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9%。同时提醒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脚手架出租带操作人员能否按建筑服务缴税 问:将建筑施工手脚架出租给他人使用,并且配备操作人员,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福建税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施工手脚架不属于建筑施工设备,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析
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该如何缴税?<税屋综合>
几种租赁行为的涉税对比<厦门税务>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