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及我市征管实际,结合当前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配置,现将我市印花税申报期限通告如下: 申报期限为税款所属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按次申报的印花税税款所属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中相关填表说明确定。 6月1日起新版《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上线,在此衔接过渡期间,所属期为2021年5月1日-31日的印花税采用按次申报的,在2021年6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不视为逾期。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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