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3]32号 2013-6-28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提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50元。 三、支持校企培训就业对接 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定点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签订培训就业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定向或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学员实际到合作企业就业人数,给予培训院校或机构人均100元就业补助。 四、加大创业培训扶持力度 免费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的创业培训。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分别按照100元/人、1000元/人、1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其中:个人自主创业的按5000元标准补助,合伙经营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助,合伙经营补助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助资金用于抵缴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水电、场租等生产经营成本性支出。 六、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对认定的民营企业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创业并落实统一孵化政策的,按照吸纳企业户数(带动3人以上就业)和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 对小型微型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对其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给予人均500元岗前培训补贴。 对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时与省内民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毕业生一次性补助(不含免费学生)。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中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到省内民营企业就业的,在现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人均200元介绍补贴。 八、支持民营职业中介机构发展 根据民营职业中介机构A、AA、AAA信用评级等次,以及上年度服务人次和补贴金额,分别按60%、70%、80%提前预拨当年的职业介绍补贴,年终时按照实际成功介绍人数及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同意,民营中介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的(入场企业户数50家以上、招聘岗位2500个以上,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广告),按照入场招聘企业户数,每户不高于200元标准给予摊位补贴。 九、加大政策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支持自主创业和民营企业扩大就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商联、街道(乡镇)社区作用,组织人员主动到民营企业开展宣传,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千方百计提高政策知晓率。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十、简化工作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制定就业创业政策和资金申报审核流程图,一次性告知申报条件、材料、程序、办理时限等。充分利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精简申报材料,对系统已记载相关信息的,企业和个人申报资金补助时不再提供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已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不再提供劳动合同,减少企业和个人享受政策的成本。 本通知有关补助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相关补贴资金申报审批按照《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如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复,不再重复享受。在用好就业专项资金的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功能,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类补贴、职业介绍类补贴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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