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1]10号 2021-8-17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于2021年8月至11月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0〕10号)规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省注协联合开展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一)建立和完善检查人员选派制度。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采取省财政厅、省注协联合检查和委托设区市财政局检查两种方式,通过联合编组、混合编组等形式,组织市县财政监督、会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年度检查工作,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监督干部参加检查,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具体检查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明确重点检查对象。一是业务规模较大,发生重大合并、分立、重组或者新批准设立的,或者人员变化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业务量增长迅速、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重点关注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三是日常监管中发现执业质量较差,受到监管机关处罚或者投诉举报较多的;四是关注存在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无证经营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五是5年检查周期中未接受过检查的事务所。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选择审计客户开展检查,切实规范申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 (三)确定重点检查的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职业道德、内部治理及2021年度执业质量等情况。重点关注: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三是重点关注事务所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资格申请,以及涉及并购重组或者业绩考核压力较大企业等出具的审计报告,该类审计报告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申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全面披露有关事项,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等,必要时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和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 (四)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4号)要求,根据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及日常监管情况,除列入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外,选取20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名单详见附件2),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等。 二、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财办监〔2021〕7号),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省评协联合开展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按照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原则,各市剔除省联合抽查名单后,抽取辖区内10%—20%的评估机构开展就地检查。具体检查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3。省财政厅按照《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企〔2017〕92号)对省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 (二)检查范围。评估机构自上次接受行政及行业协会检查以来,尤其是在最近年度出具的评估报告,并重点聚焦资产并购、重组等对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应延伸检查评估委托人或评估报告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勤勉尽责、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反映评估过程实施等情况,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报告等违规行为,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和办理备案情况。 现场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组织集中审理和专家论证,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客观公正执法。 三、对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地方融资平台等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一)检查对象。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主动防范、系统应对、标本兼治、守住底线的总体思路,总结2020年检查经验,选取1一2家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或地方融资平台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检查内容。重点关注其是否规范执行会计准则,是否存在虚构业务收入、循环注资、少计提资产减值或者折旧等行为,揭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也可结合当地情况开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推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质量,或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其他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四、检查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实施,具体检查时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灵活布置。各级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总结财会监督检查工作经验,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工作的指导,及时制订检查方案,组建(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要积极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促进党建和业务相融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本次检查工作情况将纳入2021年度财政管理绩效考评“财政监督检查”指标考评范围。 (二)突出重大问题,注重检查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保证检查覆盖面并突出重点,同时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扰乱行业秩序的评估机构的抽选力度。要聚焦会计、审计、评估准则制度的有效执行,突出检查重点,抓住问题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进一步提高检查工作实效。 (三)依法依规检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要按“互联网+监管”要求,逐步实行检查全过程留痕。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维护财政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国资监督等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通报检查名单、共享检查结果,有效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要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遵循“五统一”原则,实施J查双罚”,提高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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