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5-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辽宁省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多个)、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范围 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范围 目前,实名办税上线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类、税收证明类和发票管理类共19项税收业务,后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实名办税范围。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 1.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2.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 4.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5.变更税务登记 6.注销税务登记受理 7.税务证件发放 8.停业登记 9.复业登记 10.非正常户解除 (二)税收证明类 1.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2.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3.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三)发票管理类 1.发票领用 2.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5.发票真伪鉴定申请 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多个)、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实名办税流程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实名的涉税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实体办税服务厅受理需要实名的涉税事项申请时,首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比对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六、实名采集过渡期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国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办税人员在次日以后携带相关资料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自2017年12月1日起,国税机关在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应首先进行身份信息比对,通过后方可办理。未经采集的办税人员,需补采后,方能办理。 七、其他相关事项 国税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需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国税机关依法采集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办理办税人员变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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