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1]13号 2021-4-14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促进市场主体平稳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阶段性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由9.5%调整为8.5%,个人缴纳部分不变;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调整为9%;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5%调整为9.5%。 二、本次阶段性费率调整政策暂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省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保单位或个人2021年5月1日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费款所属期的费率实行补缴。 三、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调整等工作,及时调整缴费费率参数,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收尽收。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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