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财地字第205号 1991-03-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信用形式发放的一部分支农资金。其使用范围限于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弥补预算赤字,必须维护支农周转金基金的完整性。 二、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有偿使用的支农周转金,必须同支农的无偿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最初资金来源主要是预算内安排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的资金,其管理和分配应由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肢解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分配、管理权,更不得将财政支农周转金作为其他机构的资金来源。 三、财政支农周转金的银行开户问题,1984年6月20日财政部《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存款开户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就明确作了规定,各地应继续贯彻执行,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监督、管理、核算工作。 四、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建议》中关于“今后10年,继续以保证粮棉稳定增长为重点,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的精神,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投放,应当适度向粮、棉、油生产和农业科技推广倾斜。有条件的地区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财政支农周转金,有计划地支持商品粮重点产区养源创收,壮大财力,增强支农后劲。对乡镇企业的投放也要重点向产粮地区倾斜,并从工作和管理上帮助乡镇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占用费率和回收期限,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仍要严格执行原来的有关规定。各地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占用费率和缩短回收期限。 财政部 1991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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