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青财税〔2021〕27号 2021.12.30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1〕2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贯彻落实,经研究,在市政府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级、二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三级、四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五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六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四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七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一级、三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二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即墨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的三级、四级、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比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执行。 三、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 四、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 五、以上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对照表 2.鲁政字〔2021〕2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简并和税额标准调整的有关说明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1〕2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规定,2021年12月30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青财税〔2021〕27号)。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理解掌握并适用好政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调整主要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由7个土地等级简并为5个土地等级,最高土地税额标准由19.2元/平方米下调至12.8元/平方米。具体调整包括: 1.将原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降低,与原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持平,两者合并为省政府文件中新的市区一级土地。 2.将原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降低,与原市区四级土地税额标准持平,两者合并为省政府文件中新的市区二级土地。 3.原市区五级、市区六级、市区七级土地税额标准保持不变,土地等级变更为省政府文件中新的市区三级、市区四级、市区五级土地。 青岛市区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变化表
4.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税额标准均保持不变。 二、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适用原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11.2元/平方米,因调整后土地税额标准降至9.6元/平方米,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该纳税人最终适用的税额标准为4.8元/平方米。 三、对2022年1月1日前,已做土地税源采集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在后台直接修改了原市区一级、三级土地税额标准,纳税人无需再次修改。对2022年1月1日后,新增土地税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公共服务”-“公众查询”-“土地等级可视化查询”功能模块查询新增土地对应等级。 四、以上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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