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掩盖的秘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阳春三月百花开,一年一度汇算来。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因群众举报,A市稽查局提前介入某健身器材出口公司进行检查辅导。稽查局的老余、阿丁到达公司大门口时,恰巧遇上公司老总...

      贷:应收账款----X、Y、Z商场       35万元 

    王经理涨红着脸辩解:这三家保健商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现在已经关门,公司三番五次催讨没有结果,我们也无能为力只好放弃债务。再说,公司与他们都有签订协议,我们也心甘情愿受损失。对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这可是在税法上有明文规定的,并且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老余冷冷地笑一声:这三家保健商场现在真的已经关门了?王经理一时语塞。 

    阿丁继续往下说:根据我们调查和掌握(群众举报)的情况,这三家保健商场并非王经理据说的已经关门,他们的经营很正常,也不存在债务偿还的困难,而且与你们公司并未间断经济上的往来。这可以从你们公司的帐务处理上反映出来。 

       借:银行存款                     374.5万元 
           应收账款 ----X、Y、Z商场        3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万元 

    所谓的35万元债务重组损失正是这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你们通过对这三家保健商场每次进货时,每次少收取的“应收账款”其实就是你们公司按进货的一定比例给这三家保健商场的销售折扣。你们公司这笔35万元本属“商业折扣”的业务却按“债务重组”进行处理,无非就是对未在一张发票上反映的“销售折扣”通过“债务重组”,进而达到对其折扣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化的目的。

    刚才老余说王经理“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其实是王经理套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也就是说,公司按债务重组进行账务处理,将折扣支出损失放到税前列支,可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老余直逼王经理:“王经理,你还有其它解释吗?”面对老余的威严,王经理冷汗直冒,不敢回话。 

    阿丁接着往下说:2004年10月份,你们公司销售一批健身器材价值100万元给出口贸易公司,收到一张面值100万元的票据。由于出口贸易公司无力偿付货款,经双方协议,你们公司同意出口贸易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货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出口贸易公司以10万股抵偿该项债权,股票当时市价为每股12元,10万股票市值共计120万元。你们公司作了如下帐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万 
      贷:应收票据   100万 

    公司老总低咕了一声:公司也不能用受让股权的价值入账核算吗? 

    老余回答说:不能。要是帐务上这样处理,会由于会计上对计税成本的确认与税收上存在20万的差异,造成了你们公司少计算投资持有收益,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你们公司虽然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在债权转为股权的业务中以应付债权的帐面余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没有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第五条规定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不符合 “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企业)以债权转换为股权,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的规定。故该公司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即120万元(股票市值12元×股票数量10万)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20万元。 

    在事实面前,公司老总与王经理对视良久,你看我,我看你。摆在两人中间的唯有:调整帐务、补税和罚款。 

    不知不觉间,夜幕慢慢降临。四周静悄悄,老余、阿丁也悄然离去,留下有气无力的叹息在若大的公司老总办公室里飘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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