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42号 2003-09-27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2001年9月21日在阿斯塔纳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规定,业经哈萨克斯坦和我外交部分别于2003年6月13日和2003年6月2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2003年7月27日起生效,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总局已于2001年9月20日以国税函[2017]15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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