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实地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评估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主要采取了核对法和抽查法,检查了企业原材料采购情况、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核算情况、以及各项费用的计提标准执行情况,并实地抽查了企业的工资发放单、原材料入库和出库单、产品定额耗用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核算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A、所得税方面: 1、销售收入挂往来帐,少计应税销售收入11358.97元; 2、业务招待费计提超过税前扣除规定标准,多计提6399.95元;预提费用提取超过税前扣除标准,造成费用核算虚增1377.00元;少计提工会经费2500元; 3、对一笔三年以上未偿还债务为作为应税收益核算,造成少计应税所得57381.01元; 4、个体运输户以增值税发票与企业结算运费,企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项目为柴油)代替运输发票入账,发票金额为24311.98元,按规定应不得作为运输费用的有效核算凭证; 上述合计应作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103328.91元。账面利润为27270.59元,经汇缴审核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91.08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3030.06元,纳税调整后计税利润203419.99元,应纳所得税67128.60元,已入库33030.06元,应补计所得税34098.54元,加收滞纳金2744.93元。 B、增值税方面: 1、下脚料销售收入挂往来帐户少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金1931.03元; 2、产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取但未开票,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金46832.16元; 3、以货抵债未作销售处理,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金7735.72元; 4、以柴油增值税发票代替运输发票运费入账,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4133.04元; 上述合计应补征增值税款60631.959元。 (四)评估处理 经纳税评估人员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明显的偷税行为,根据评估组的综合意见,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制作了《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建议移送到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目前,企业已按规定补交了所得税34098.54元,增值税款60631.959元,加收滞纳金2744.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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