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一[1999]19号 1999-08-01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的政策问题 1.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3.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普通住宅指除高档住宅(别墅、度假村、复式住宅、跃式住宅、9层以上含9层并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以外的住宅。 二、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建成日期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发放合格证所署的日期为准。 四、关于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问题在我市范围内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1999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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