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外[1994]18号 1994-07-07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新税制实施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经全省外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合作企业或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以分产品形式分利应如何征税问题。 外商投资房地产合作企业或项目在工程竣工后以分产品形式分利的,对其双方分得的房屋、建筑物,应按合同及其它有关分配形式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有预收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或个人将自建建筑物赠与他人如何征税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将自建建筑物赠与他人,其自建行为应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依3%税率先征一道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外籍个人将自建建筑物赠与他人的,可暂不征税。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收取订金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收取订金不征营业税,但要严格区分定金与预收款界限。凡双方签有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定金数为准;未签有合同的,定金数宜掌握在售房款的5%以内,超过5%的部分作为预收款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税务局 1994年07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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