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6]5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7
摘要:为了便于掌握,进一步明确计算方法: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月工资、薪金收入为标准,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如低于6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征税,如高于6个月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6]581号                    1996-12-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为了便于掌握,进一步明确计算方法: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月工资、薪金收入为标准,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如低于6个月按实际月份平均计算征税,如高于6个月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取得退职费÷6个月(或低于6个月的实际月数)-扣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或低于6个月的实际月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