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一[1994]89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30
摘要: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89号        1994-05-30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

  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下列品种:切面、饺子皮、米粉、馄饨皮、烧卖皮、春卷皮、普通卷面、通心粉、沙河粉。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仍应按税法规定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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