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89号 1994-05-30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第三、四条条款废止。
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 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下列品种:切面、饺子皮、米粉、馄饨皮、烧卖皮、春卷皮、普通卷面、通心粉、沙河粉。 三、[条款废止]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仍应按税法规定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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