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1999]56号 1999-02-24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长期以来,农民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农业税是以农民向粮食部门缴纳粮食实物,粮食部门然后根据国家确定的价格与农业税征管部门结算农业税款。现在农业生产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除了种植粮食作物以下,还广泛种植经济作物,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专门种植经济作物。粮食价格也已放开,国家不再规定统一的价格。因此,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公粮的结算价格也已随行就市。为适应这种变化,根据国家现行农业税收有关政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 月份在湖北召开的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同时依照省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我省农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结算方式。为便于征管,同时根据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可以用粮食实物,也可以用现金缴纳农业税。农民用现金缴税的,农税部门直接收取;农民用粮食实物缴税的仍直接交给粮食部门,然后由粮食部门负责与农税部门结算,粮食部门在接受农民缴纳的公粮实物后,农税部门应立即与粮食部门结算税款,使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农业税结算价格。农业税结算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国家、粮食部门和农民的利益。结算价格过高,损害粮食部门利益,也增加农民负担;结算价格过低,使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农业税结算价格的确定必须慎重。今年农业税结算价格继续由各市县政府组织农税、粮食、财政等部门协商确定,但农业税结算价格的确定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农民用现金缴税,其代金价格必须与粮食部门的结算价格相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借故抬高代金价格标准,从而损害农民的利益。 (二)农业税结算价格必须依照各地粮食市场的中等稻谷价确定,不能简单的以政府最低粮食保护价来确定。 在确定结算价格时,既要保护农民和有关部门的利益,也要保护国家的利益,两者不可偏废。 (三)农业税结算价格按上述原则确定后,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扣除任何费用。粮食部门在收购公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以降低农业税结算价来坐支农业税款。其费用按每0.5公斤3.5分钱内各市县财政列支。 三、关于核减计税土地农业税征收任务问题。对政府因需要而征用农民的计税土地,应按规定对其所负担有农业税征收任务予以核减,其核减的任务不得分摊到其他计税土地上,核减办法按琼财税[1996]农字第237号文执行。国务院三令五申要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述这项工作是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个方面,因此各市县农税征管部门要及时将政府征用农民应税土地应核减农业税征收任务的有关情况向市县政府汇报,市县政府要及时做好核减审批工作,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农税政策和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精神。 四、粮食部门在协助农税征管部门做好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各市县要加强与粮食部门的联系,共同协商,及时做好农业税结算工作,使国家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1999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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