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7号 2000-1-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一、二、四、、五、六、七、八、九点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要依照“通知”规定办理。 二、[条款废止]广州市区各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份职能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号)一并贯彻执行。 三、为了实现“通知”中第三条的要求,广州市区的“省级固定收入”税收必须使用市局征收软件,凡未使用市局征收软件的征收分局,不论是否使用征收大厅,都要与市局信息处联系,务必在2000年4月底前使用市局的征收软件。 四、[条款废止]根据“通知”第四条要求,各区征收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一个专门科室负责省级固定收入的征管工作,并将该科室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1月15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五、[条款废止]根据“通知”第六条要求,对有缴纳“省级固定收入”税收义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市税务登记分局、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办证后十日内直接报送省局直属分局;对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业户,由主管征收分局或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直接书面报送省局直属分局。 六、[条款废止]广州市区内各征收分局的“省级固定收入”税收入库问题由市局另行通知办理。 七、[条款废止]对于税款缓缴,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按照“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广州市区内各征收分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份职能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号)规定办理(即由省局直属分局办理)。 八、[条款废止]局属各单位要在2000年1月底前制定贯彻落实“通知”具体措施,并上报市局备案。 九、[条款废止]市局将在每年适当时候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当年执法检查的范围内。 附件: 1.粤地税发[1999]3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省级固定收入”纳税申报汇总表(略) 3.申报缴纳(解缴)税费期限确定书(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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