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漳州鑫炎环保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5]176号 2005-04-2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漳州鑫炎环保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漳国税发[2005]38号)悉。关于该公司2002年11月30日至2003年8月13日期间采购的“过热蒸汽加热纸浆餐盒设备”、“压力网槽卫生纸机”等国产设备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公司采购上述国产设备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二条规定:“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有关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该公司采购的上述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71号)等有关规定的,可凭普通发票办理退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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