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贯彻执行“两则”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3]98号 1993-06-2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7]11号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文自1997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两则”及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 “两则”及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但目前由于股份制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刚出台不久,需暂保留一定时期,所以,本市地方企业(不包括股份制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各类经济性质和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均应从今年7月1日起贯彻执行“两则”及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行业包括: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农业、旅游饮食服务、电影新闻出版、金融保险、对外经济合作和施工房地产企业。企业原来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各企业应根据“两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自行制订本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备案,股份制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仍执行原财务会计制度。 二、“两则”及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原则 1、会计制度一步到位。 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地方企业均应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律按照财政部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2、财务制度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除本条第3款企业外,企业财务制度各项改革的全面实施,必须以企业不发生亏损和不增加流转税减免为前提条件。凡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其财务制度改革的内容应分步实施,具体内容和分步实施的时间由企业自行确定后,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3、按纯益率或定期定额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财务制度改革暂推迟实施。 凡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沪税政二[1993]11号文《关于对本市小型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试行核定行业纯益率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通知》或按照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四[1992]30号文《关于对部分私营企业实行按营业额带征方法征收所得税的通知》执行的企业,财务制度改革的内容暂推迟实施。这些企业一般包括:(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在50万元或100万元以下的(具体由税务分局确定)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服务等行业的集体企业(包括实行先税后分的国集、联营企业、实行改、转、租、包的小型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三产”,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外);(2)由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的民政福利企业、部队办企业、校办企业;(3)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 4、奖金分步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企业职工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逐步到位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具体意见是: (1)对工资分配实行“两个不超过办法”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并取消一切单项奖励(下同)。 (2)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如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对实行“合挂分提”,“分挂分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 实行上述(1)、(2)办法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沪税政二[1992]118号等文件执行。 (3)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计税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照市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4)对不实行上述(1)、(2)、(3)办法的企业,职工的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到位,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基数,每年进三分之一,今年下半年进六分之一。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文件执行。 (5)对企业当年度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均应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6)凡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后,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流转税的减免,对当年度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工资清算时应予退出,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奖金基数不得上浮。 附件:1993年财务会计改革影响利润总额测算表(编者注:略) 上海市财政局 1993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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