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预字[1999]488号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9
摘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字[1999]488号         1999-09-29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 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辽宁省财政厅

1999年9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