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字[1999]488号 1999-09-29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 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辽宁省财政厅 1999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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