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5]168号 2005-8-26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二、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和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地税局负责审批; 三、企业年度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属各直属分局负责审批;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财产损失审批事项。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的,经查实在全市通报外,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