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2]16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5-16
摘要: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我们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等并结合科学事业单位实际,研究起草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转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16号    2022-05-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

  为建立健全政府成本核算指引体系,规范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我们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等并结合科学事业单位实际,研究起草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转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欢迎其他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倪异为、赵劼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话:010-61965188、61965108

  传真:010-61965108

  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

  1.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

  2.关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6日

  附件1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一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支撑对外提供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更好地服务科研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科研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科研单位。

  高等学校等其他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的,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成本定义】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科研单位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水电气暖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第四条【成本核算定义】科研单位成本核算是指科研单位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成本信息需求】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科研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为科研单位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总量、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

  (二)为科研单位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转化定价和对外提供服务收费标准提供参考。

  (三)为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外部绩效评价活动提供信息支撑,同时也为科研单位开展内部绩效评价、确定内部资源配置标准提供依据。

  第六条【组织管理】为保证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科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工作机制,以财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指导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后勤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

  第七条【成本核算周期】科研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单位成本核算情况。

  第八条【成本核算步骤】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明确成本核算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别采集费用、收入、人员数量、工时、工作量、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根据成本信息需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四)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

  第九条【其他要求】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对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会计数据基础、成本数据记录要求、成本核算原则等内容,应当遵循《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科研单位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多层次、多维度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一条【指引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科研单位按照不同层次,可以将科研单位整体、专业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业务活动)、科研活动等确定为成本核算对象。

  本指引主要规范科研单位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核算。科研单位的业务活动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一般分为科研活动和非科研活动,非科研活动包括技术活动、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和试制产品活动等。

  科研单位应当将科研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将技术活动等非科研活动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科研活动成本核算对象的选择】科研单位在核算科研活动成本时,可以按照不同的维度划分为以下两个成本核算对象:

  (一)科研团队。为满足绩效考核、成本管理等需求,科研单位以开展科研活动的各科研团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团队科研成本。科研团队一般指单位内设的科研中心、实验室等。

  (二)科研项目。为满足绩效评价、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需求,科研单位以设置或承接的各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科研项目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科研项目成本。

  第三章 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第十三条【成本范围】科研单位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

  (一)当成本核算对象为科研单位整体时,其成本范围包括科研单位发生的全部费用,即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二)当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三)当成本核算对象为科研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中与开展科研活动相关的部分。

  科研单位成本范围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成本项目设置要求】科研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成本经济用途、成本要素等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

  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十五条【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科研单位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所对应财务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目保持协调,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业务活动成本项目】科研单位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应当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下的相关明细科目归集获取各成本项目的费用。

  对于金额较大、发生频繁或重要性程度较高的成本项目,科研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上述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例如,在商品和服务费用项目下设置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和材料费等项目。

  第四章 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

  第一节 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要求

  第十七条【成本核算基本方法】科研单位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结合本单位业务情况,对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完全成本法或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

  完全成本法下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均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制造成本法下只将业务活动费用归集、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八条【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流程】科研单位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将“业务活动费用”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按照活动类型(科研活动、非科研活动等)、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到业务部门(或科研项目)和辅助部门。

  (二)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归集的单位管理费用(仅限完全成本法)、辅助部门归集的业务活动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或科研项目)。其中,单位管理费用一般先分配至业务部门(或科研项目)和辅助部门,再随辅助部门的费用分配至业务部门(或科研项目);辅助部门费用占比不高的,也可以将单位管理费用直接全部分配至业务部门(或科研项目)。

  (三)将业务部门归集的费用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九条【单位管理费用在不同业务类型之间划分】在完全成本法下,科研单位应当将单位管理费用分配至科研活动和非科研活动成本。

  非科研活动成本占业务活动总成本比例不高且无核算需求的科研单位,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将单位管理费用全部分配至科研活动成本。

  第二十条【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照费用计入各部门或项目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够确定由某部门或项目承担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费用中可以直接计入某部门或项目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某部门或项目的费用。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业务特点、重要性、可操作性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将间接费用分配至相关部门或项目。

  间接费用分配方法一般遵循因果关系和受益原则,将资源耗费根据资源耗费动因进行分配。同一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分配标准或方法一旦确定,各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动,有证据证明新方法能够显著提升成本核算质量的除外。

  第二节 团队科研成本

  第二十一条【科研活动部门的划分】科研单位核算团队科研成本时,应当将内设部门划分为科研活动的业务部门、辅助部门和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

  (一)业务部门是指直接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部门,根据科研单位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包括科研中心、实验室等(即科研团队)。

  (二)辅助部门是指为单位开展科研活动提供科研服务或产品支撑的部门,一般包括测试中心、文献信息中心、科研设施平台、公共实验室等。

  (三)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是指开展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活动的部门,一般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后勤部门等。

  第二十二条【按部门归集和分配业务活动费用】科研单位计算团队科研成本时,应当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科研活动费用(即“业务活动费用一一科研活动费用”会计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归集和分配至各科研团队和辅助部门。

  第二十三条【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费用分配至科研活动】在完全成本法下,科研单位应当先将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归集的单位管理费用分配至科研活动。具体分配时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1,参数可以选择收入、费用、人员数量、工时、工作量、房屋面积等。

  分配率=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总额-单位各项活动分配参数之和

  科研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科研活动分配参数X分配率

  第二十四条【将分配至科研活动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分配至各科研团队】科研单位应当将科研活动分配的行

  1科研单位在应用参数分配法时,可以按照成本项目分别采用不同的参数进行分配。

  9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进一步分配至辅助部门和各科研团队。具体分配时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参数可以选择人员数量、工时、工作量、房屋面积等。

  分配率=科研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各辅助部门和科研团队分配参数之和

  某辅助部门或科研团队科研活动应分配的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费用=该辅助部门或科研团队分配参数X分配率

  第二十五条【分配辅助部门的费用】科研单位应当将辅助部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各科研团队。具体分配时一般采用参数分配法,参数可以选择工时、工作量、收入、项目数量等。

  分配率=辅助部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各科研团队分配参数之和

  某科研团队应分配的辅助部门费用=该科研团队分配参数X分配率

  科研单位辅助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产品的金额占比较大的,也可以将费用先进行交互分配,再分配至团队。

  第二十六条【团队科研成本】科研单位按照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将科研团队直接计入的费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和辅助部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加总,即为团队科研成本。

  第三节 科研项目成本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成本计算方式】科研单位项目化管理程度较高、基础信息完备、在会计核算阶段已经按科研项目合理归集项目耗费的,以及多个科研团队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当将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

  科研单位不具备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条件的,应当基于团队科研成本进一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

  第二十八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的方法】科研单位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的,一般流程及方法如下:

  (一)将业务活动费用中的科研活动费用归集和分配至各科研项目和辅助部门。

  (二)在完全成本法下,参照本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方法将单位管理费用分配至各辅助部门和各科研项目。

  (三)参照本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法将辅助部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分配至各科研项目。

  (四)按照本条(一)至(三)的规定将科研项目直接计入的费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和辅助部门归集和分配的费用加总,即为科研项目成本。

  第二十九条【通过团队科研成本计算项目成本】科研单位基于团队科研成本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的,能够直接计入科研项目的团队科研成本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科研项目的团队科研成本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分配计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一)作业成本法。使用作业成本法时,应首先根据资源动因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有关作业计算出作业成本,然后再将作业成本根据作业动因分配至科研项目成本。

  作业是指基于特定目的重复执行的连接资源和成本核算对象的任务或活动。科研单位应当在梳理科研流程基础上结合科研项目具体内容划分作业,例如测试、分析、调试、标定等行为。

  资源动因计量某项作业所耗用的资源数量,是将各项资源费用归集到不同作业的依据。作业动因计量某个成本对象所耗用的作业量,是将不同作业中归集的成本分配至科研项目的依据。资源动因、作业动因参数可以选择工时、工作量、人员数量、房屋面积等。

  (二)参数分配法。参数可以选择收入、费用、人员数量、工时、工作量、房屋面积等。

  分配率=(某团队科研成本-直接计入科研项目的成本):某团队科研项目分配参数之和

  某科研项目分配计入的成本=该科研项目分配参数X分配率

  某科研项目成本=直接计入该科研项目的成本+分配计入该科研项目的成本

  第三十条【成本在科研团队之间分配】科研团队之间互相提供服务、产品的,可以将费用先进行交互分配,再分配至科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全周期成本】跨年度的科研项目全周期成本等于科研项目各年度成本之和。

  第四节 非科研活动成本

  第三十二条【非科研活动成本】科研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需要核算非科研活动成本时,应将单位“业务活动费用一一非科研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分配计入非科研活动部分的本期发生额进行归集,即可得单位非科研活动成本。

  第三十三条【非科研活动部门的划分】科研单位计算非科研活动成本时,业务部门是指直接开展技术、学术、科普和试制产品等非科研活动的部门,包括科研设施平台、科研中心、科研团队等。

  第三十四条【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方式】非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执行。

  第五章 成本报告

  第三十五条【成本报告的定义】科研单位成本报告是指反映科研单位一定时期成本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科研单位成本核算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旨在为报告使用者提供科研单位成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成本报告的分类】科研单位成本报告按使用者不同可以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对内报告是指为满足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而编制的成本报告;对外报告是指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报送的成本报告。

  第三十七条【成本报告的内容】科研单位成本报告包括成本报表和成本分析报告。

  成本报表是用以反映科研单位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考核评价科研单位运营状况的各种报表及重要事项的说明。

  成本分析报告为对科研单位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改进建议等的文字报告。

  第三十八条【对内成本报告的编制要求】科研单位对内成本报告根据管理要求可以按公历年度或按项目周期编报,目的在于满足日常管理、临时管理或特殊任务的需要,使成本信息及时服务于单位的内部运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外成本报告的编制要求】科研单位对外成本报告应当至少按公历年度编报,对外成本报表的内容包括团队科研成本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科研项目成本及其各成本项目金额等。按项目周期编报的对外成本报告,应当包括科研项目全周期成本。

  对外成本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要求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使用者应当遵守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具体办法及报表格式】科研单位根据本指引制定具体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和对内成本报表格式。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科研单位对外成本报表格式。

  第四十一条【其他成本核算须遵循的制度】服务于财务报表编制的自制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物品、建设工程项目、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等资产成本的核算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科研单位需要开展高校教学活动成本核算的,应当参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一一高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解释权】本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生效日期】本指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科研成本核算流程示意图

  附件2

关于《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一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工作,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以下简称《基本指引》)等有关规定,研究起草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一一科学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具体指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科研单位是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开展成本核算,是提升科研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更好服务预算绩效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础工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科研单位运行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的需求不足;同时,由于政府会计改革之前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缺乏必要的费用信息支撑。因此,目前我国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尽管部分科研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但由于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未针对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工作出台过专门的规范或实施细则,相对于公立医院,科研单位内部成本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可比性普遍不高。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发展,近年来持续大力投入科研经费,改进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在此背景下,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成本效益成为有关各方关注的热点,科研单位出于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成本核算工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在相关制度基础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包括科研单位在内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后,权责发生制下的财务会计信息为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2019年我部制定出台的《基本指引》为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工作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方法,2021年出台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一一公立医院》也为科研单位成本核算提供了经验和借鉴。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制定出台《具体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条件成熟时,推行政府成本会计,规定政府运行成本归集和分摊方法等,反映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支出等财务信息”。2022年1月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明确提出,“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基本指引》规定,“行业事业单位(如医院、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具体指引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指引制定”。因此,制定出台《具体指引》,是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范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迫切需求。

  二是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从运行成本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从成本等方面衡量政策和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也多次强调加强科研经费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将科研资金向绩效好的项目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随着绩效管理的不断深入,成本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逐渐凸显,《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将成本指标提升为一级指标,并设置了经济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出台《具体指引》可以有效规范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反映科研项目的经济成本,为加强科研单位和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完善绩效管理体系提供成本信息支撑。

  三是满足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应用的需要。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等方式实现。其中,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需要在考虑前期科研投入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科研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将有助于确定科研成果的投入成本,为科研成果的转化、走向市场提供价值参考,为定价和成本补偿提供更科学的依据。

  四是服务科研单位对外承接服务定价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要求,科研单位积极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面向社会承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成本核算有利于科研单位合理确定服务定价,在弥补本单位运行成本的同时促进科研设施共用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除财政科研项目外,科研单位还对外承接企业等其他单位的横向项目,也存在弥补单位成本、获取一定收益的需求,科研单位开展成本核算可以满足对特定项目的成本分析,有利于提高服务定价的准确性。

  五是服务科研单位成本控制等管理要求的需要。科研单位作为事业单位需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激励科研单位加强成本控制。开展成本核算有助于科研单位找到资源耗费的主要环节,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成本管理活动,更科学地服务流程优化、项目取舍、资产购置等决策事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起草过程

  《具体指引》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课题研究阶段。为做好《具体指引》的制定工作,我们在2020年设立“科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问题研究”课题,围绕科研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和分配程序等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为起草《具体指引》奠定理论基础。

  二是形成讨论稿阶段。2021年,为提高《具体指引》起草的科学性,我们组建了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咨询专家组,并就部分具体问题征求了专家组的意见。同时,我们细致梳理了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了解科研单位的成本信息需求和具体情况,形成了《具体指引》讨论稿。

  三是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21年11月,我们就讨论稿征求了部分专家意见,同时向部内外相关单位、部分科研单位了解与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草案。今年4月,我们再次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5月中旬提交会计司技术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原则

  在起草《具体指引》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指引》的制定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政府会计改革方案的部署,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具体指引》是在《基本指引》基础上针对科研单位成本核算所做的进一步细化,在体例结构、基本概念、核算原则等方面与《基本指引》保持一致。

  二是立足成本核算现状。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具体指引》立足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现状,重点解决大量科研单位尚未开展成本核算的问题,通过简单易行、可操作的步骤及方法迈出“从零到一”的一步,为科研单位精细化管理打好坚实基础。

  三是紧密结合会计核算。《具体指引》作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的组成内容,在数据基础、成本项目的设置、成本归集的会计科目等方面与财务会计核算相衔接,确保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提高相关内容的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具体指引》共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成本及成本核算的定义、成本信息需求、组织管理、成本核算周期、成本核算步骤和其他要求等。

  第二章为成本核算对象,主要规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原则、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等。

  第三章为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主要规定科研单位成本范围、成本项目的设置要求、成本项目与财务会计信息的关系、业务活动的成本项目等。

  第四章为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主要规定成本核算的基本方法、业务活动成本归集和分配流程、单位管理费用的分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归集和分配等一般要求,以及团队科研成本、科研项目成本、非科研活动成本等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第五章为成本报告,主要规定成本报告的定义、分类、内容以及对内对外成本报告的编制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科研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成本报表格式的制定、科研单位其他成本核算需遵循的制度、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具体指引》主要规范的成本核算对象。

  鉴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已对服务财务报表编制的各类资产成本核算作出规范,《具体指引》基于财务会计费用信息,主要规范服务于管理需要的业务活动成本核算。

  对于科研单位而言,主要的成本信息需求为成本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对外提供服务定价、绩效评价等。科研活动是科研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在单位内部管理和外部评价等方面均有较强的成本核算需求。技术活动、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和试制产品活动等非科研活动在科研单位中占比相对较低,且其核算流程和方法与科研活动基本一致。本指引综合考虑实务需求,重点对科研团队、科研项目等科研活动成本核算作出详细规定,并规定非科研活动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可参照科研活动成本核算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科研活动成本与非科研活动成本的划分。

  《具体指引》聚焦于科研成本核算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为保障科研成本的准确、完整,需要将科研单位的各项耗费在科研、非科研等活动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按照核算阶段的不同,分财务会计核算阶段和成本核算阶段,具体如下:

  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科研单位应当通过“业务活动费用一一科研活动费用”、“业务活动费用一一非科研活动费用”等会计科目,分别核算科研单位开展科研、非科研等活动的各项费用。

  在成本核算过程中,科研单位应当将“单位管理费用”科目和“业务活动费用”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归集、分配至不同活动的成本核算对象。

  因此,《具体指引》应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对科研单位成本核算的流程和方法作出规范。例如,对于科研团队、科研设施平台费用在科研活动和非科研活动之间的划分等在财务会计核算过程中已予以明确的问题,无需在《具体指引》中再作规范。

  (三)关于成本核算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划分。

  为便于成本归集和分配,《具体指引》要求科研单位在开展成本核算时,将内部机构划分为业务部门、辅助部门、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三类,并给出划分依据和相关示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与《基本指引》的部门设置保持一致,确保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成本信息横向可比。同时,在部门的称谓上也做到兼顾实务,以“科研团队”指代直接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部门。二是按此分类进行成本分配符合各部门的受益原则,如辅助部门按照受益原则需要分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的成本。三是“原则+示例”的方式符合科研单位的成本核算现状,相比于医院,科研单位成本核算基础较为薄弱,尚未形成成熟的成本核算部门体系,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也存在较大差异,按“原则+示例”的方式划分部门更加切实可行。

  (四)关于科研项目成本核算路径。

  部分科研单位对科研项目有着较好的财务会计核算基础,尤其是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独立编制、专款专用,其材料费、劳务费、外协加工费等费用一般可以直接归集。因此,《具体指引》对科研项目提供了两种成本核算路径:一是对于项目管理较好、基础信息完备的科研单位,以及多个科研团队共同研究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当将科研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二是对于不具备直接计算科研项目成本条件的,应当将科研活动成本归集分配到科研团队,形成团队科研成本,再进一步分配计算科研项目成本。科研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路径。

  (五)关于成本核算方法。

  大型企业普遍建设了高水平的业务财务融合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水平较高的医院也通常建立了高效的医院资源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相比于这些单位,科研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相对落后,复杂的成本核算方法通常需要精确的基础数据作为支撑,大部分科研单位的数据颗粒度尚无法支撑复杂成本核算的需要。因此,《具体指引》中将参数分配法作为基本核算方法,仅在核算数据精度要求较高的科研项目成本时才引入作业成本法。

  (六)关于成本项目。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科研单位发生的费用主要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下按照“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成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指引》的成本项目设置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包括“人员经费(对应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其他业务费用”等。同时,科研单位可以对金额较大、发生频繁或重要性程度较高的成本项目,在上述成本项目下设置明细项目或进行辅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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