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251号 2002-10-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具体征管工作中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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