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28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9年版)[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3
摘要:由于新的税务登记证的规格较原证有较大变动,故此次换证连同镜框一起更换,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税务登记证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镜框收费使用我局印制的定额发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9年版)[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281号               1999-06-03


税务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换证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所有企业纳税人在7、8月份换证(原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双数的在8月份),个体工商业户在9、10月份换证(原纳税人识别号尾数为单数的在9月份,双数的在10月份。

  (二)地点:

  福田、罗湖区的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到市国税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盐田、南山、宝安、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区局各基层分局)办理。

  属海洋石油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到海洋石油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按《通告》(深国税告[1999]第4号)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退还所有资料原件(含税务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给纳税人出具领证回执,在承诺的期限内发放新证。纳税人领取新证时,一律凭领证回执和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领取新有条件的分局在审核纳税人资料无误后,可以当场换发新证,收回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福田、罗湖征收分局负责发放由税务登记分局及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打印的新证,并收回纳税人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

  对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其新证的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

  各单位将收回的纳税人原有旧证(正本及所有副本)统计封存,待市局派专人监督销毁。

  三、自11月1日起,纳税人原有税务登记证一律作废,纳税人持旧证办理涉税事宜的,各单位一律不得受理。

  四、由于新的税务登记证的规格较原证有较大变动,故此次换证连同镜框一起更换,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税务登记证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镜框收费使用我局印制的定额发票。

  五、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税务登记帐册,包括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镜框的领、用、存、报废底册,票据的领、用、存底册,工本费的收、缴帐务。税务登记收费部分和镜框收费部分应分开建各单位原有未使用的旧证及镜框统计后封存,待市局派专人清点后再作处理。

  六、各分局、区局务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搞好这次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七、各分局、区局于11月15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及《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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