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260号 2001-05-1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现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暂不作变动; 二、符合享受免税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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