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金融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冲减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2]187号 2002-06-1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做好2002年度金融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地市县地税局根据本年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核定本年度冲减总数。该冲减总数应小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83号)等有关文件所核实确认的纳税人可冲减总数,减去2001年度巳冲减(含退库部分对应的计税营业额)数后的余额,并充分考虑后半年组织收入情况。 二、各主管单位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县市地税局根据纳税人申请情况,并根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在本年度计划冲减总数内进行平衡,合理分配到具体纳税人。 三、各地市应将今年计划冲减的计税营业额,减少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数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并将具体纳税人的核定冲减(总)敷、巳冲减(含退库部分)计税营业额、本年度计划冲减数、可冲减数余额列表一并上报。 四、各主管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的数额,在纳税人本年第二、第三季度计税营业额中冲减。 五、各主管单位要注意对纳税人冲减情况的检查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冲减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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