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过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242号 2004-11-2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原来的十二个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的5张表及《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中的“关联关系认定标准H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各地要逐项对照学习和研究,切实掌握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规范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提高管理成效。 各地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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