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2〕56号 2022-06-10 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期限 将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扩大到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等困难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详见附件1);相关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已缴纳2022年6月三项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退费),其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工伤、失业保险费延长缓缴至2023年5月。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已缴纳2022年6月三项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退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三项社保费范围。 二、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实行承诺制,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缓缴期满可及时补齐三项社保费。 三、申报审核流程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按照“承诺+备案”的方式,从2022年6月起,每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及以后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线上或线下申请。参保单位登陆海南社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hnsbyb.hainan.gov.cn),通过“单位申请缓缴社保费”模块提交缓缴申请,或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填报《海南省扩大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对有关情况做出承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报送的《备案表》填报无误后予以备案,并及时为其办理三项社保费缓缴业务。2022年6月至12月每月月底前,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办理三项社保费缓缴业务参保单位提交的《备案表》电子版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件作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留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省税务部门做好数据比对工作,于次月5日前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保费,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保费,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其他事宜 (一)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三项社保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二)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做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及时追缴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纳的三项社保费,以及申请缓缴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列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统媒体和微信、抖音等线上线下资源,创新宣传形式,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实现应享尽享,推动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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