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7]37号 1997-01-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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