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47号 2008-04-03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纳税人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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