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会[2000]887号 2000-6-1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我们还将根据此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我们将制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关于清理换证工作,我们将结合下次会计证年检进行,具体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3.关于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生直接取证事宜,我们将在《实施细则》中一并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0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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