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2006-12-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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