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财税[1999]38号 1999-12-09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我省科研机构转制较晚,省、市科研机构转制后,从转制当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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