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增值税 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是否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2]138号 2002-05-22 襄樊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因减免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襄地税发[200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6]120号)第三条规定:“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教育费附加。”因此,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各种“先征后返”办法返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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